交通事故后,司机驾车驶离现场,保险公司认为应视为逃逸,因此拒绝理赔。无奈之下,受害人家属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海宁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9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司机按比例赔付60%。
原告起诉称,去年10月24日,司机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海宁某交叉路口时与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崔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唐某驾车离开了现场,而崔某也在同年12月份因伤情严重而死亡。
该事故经认定,唐某与崔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庭审中,保险公司称,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了唐某事发后驶离现场,应视为逃逸,因此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商业险均不予赔偿。
然而唐某说他当时没有逃逸的故意:“天太黑了,崔某撞在我后灯上,我没有注意,后来交警队通知我撞人了我才知道事故。”此外,唐某还称自己只是员工,涉案货车系运输公司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万余元,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逃逸不利于救助受害方,增加了受害方受伤的风险,扩大了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也不利于查清事实,所以保险公司将其视为商业险免责的事由。
然而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了唐某事发后驶离现场,但并没有明确认定唐某逃逸,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唐某逃逸,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逃逸并非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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