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北京交通律师网站!
北京交通律师

北京交通律师网

北京交通纠纷律师-王律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王
  咨询电话:
   131-4680-5800
什么情况下“停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8-10-16         发布人:

  1、除依法施划的停车泊位外,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

  2、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4、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5、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6、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7、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8、城市公交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9、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修理时,未开启双闪,未在来车方向放置反光三角架或其它警告标志的。

  驾驶员停车时,违反上述情况,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承担到事故责任。被交警查获还要贴罚单。

  在山西省违反这“两项”要求,也会承担事故责任。

  1、运载危化品、剧毒品等车辆中途停车,应当停放在空旷、安全的场所,并采取看管、隔离等措施;

  2、高速公路,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非因紧急情况不得在应急车道停车。

  注:其他各省也有自己省内的要求,详见各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北京交通律师: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