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律师

北京交通律师网

专注于交通事故案件及交通赔偿纠纷案件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电话
  张律师咨询电话
  131-4680-5800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网首页 > 交通法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发布时间:2018-10-29         发布人:贵阳交通律师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以下期限开始调解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A.伤者治疗基本结束、痊愈出院或者出院疗养,没有留下残疾的;

  B.当事人可能已经留下伤残,但是书面表示放弃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的。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指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伤残评定结论之日起开始计算调解时间)。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相关法律阅读: